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关于深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专科、本科等层次的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二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通过函件或传真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院将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当年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得学籍的的学生发给学生证,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必须把学生证交回学院。
已注册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南京审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入学信息表》,所填信息应与填写成人高考信息表一致。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入学信息表》上各项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学院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学籍卡及成绩单,奖惩材料和毕业生鉴定材料。学生毕业时由本人交至有关人事部门。学生学号自入学到毕业不变,凡作业、试卷、假条、来信、提问及所有报告文书等,除署名外,均应同时注明学号。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在籍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学院或校外函授站按学年缴纳学费、教材费等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后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补考学生在未进行学籍处理前暂随原班注册学习。
学生中途退学,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退学费。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凡已注册的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并作为升级、留级、重修、评选优秀学生、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主要有: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无纸化考试(上机形式)等。
考试、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六十分为及格。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课堂讨论、测验、课外作业和实习等)和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70%。
第八条 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以及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1.某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某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学生,须持所在单位的证明或病假证明,于考前履行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经学院院及函授站批准缓考的学生及课程,与补考同时进行。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准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确实有悔改表现者,经学院或函授站核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必须按规定参加补考。经补考成绩及格的,不论分数多少,均以60分或及格记载,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缺考视作旷考。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学院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重修须经学院或函授站批准并按规定缴费,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成绩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十三条 凡属江苏省教育厅统考的课程,应参加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统考。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四、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各专业标准学制,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制执行。学生修业实行学年制。根据成人教育特点,学生修业年限可在本专业标准学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2年。
五、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除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以外,学生学完本学年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经补考,一学年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留级的学生,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无相近专业作退学处理。如本人要求继续学习者,可以暂不退学,改作试读。试读期间可以跟班学习,原不及格课程可以由本人主动申请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不予正常补考。试读期间,跟班学习的课程如考试合格,转为正式生。如试读课程考试成绩仍有不及格;或留级转专业后,一年内又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时,作退学处理。要求试读的学生必须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学院或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论文不及格,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算。
六、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办理有关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办理有关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责令其退学;
1.一学年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因病因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又无法办理休学手续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5.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
6.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7.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学籍变动情况表》,经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学费一律不退。
学生退学,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学,确因工作单位调动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仅限于同类别、同层次、同形式)须事先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然后持任职单位证明,向学院申请,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确因工作需要要求转专业者,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只限同类别、同层次、同形式、低年级进行。“专升本”入学考试科目不同或专业代码前两位部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文科类专业的学生一般不能转理工科专业。转专业的学生须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
七、课程的免修免考
第二十七条 免修免考:
1.学生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申请时须提交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成绩证明或证书原件,经审核同意,承认其成绩,并在成绩册上予以说明。
2.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修免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就读我院专科第二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就读我院本科第二专业,可申请免修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名称和基本要求相同的课程。
3.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修免考(即专升本):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其原来已经学过的课程且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可申请免修免考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名称、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基本要求相同的课程。专科在我院毕业的专升本学生不需重考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完全一致的课程;
4.学生留级后,原所学课程经考试及格的可以免修免考。
5.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本、专科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课程。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本、专科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
6.获得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或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可申请不参加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专科计算机基础课程统考。
7.已获非学历教育的技能或水平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同层次名称相同、内容相同、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可以免修免考本、专科公共英语课程;获得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可以免修免考本、专科公共计算机课程。
持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申请免修免考者,成绩单上考试学校必须与毕业学校一致,且考试时间应在在读期间或毕业两年以内。
8.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持有党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者不能申请免修免考。
9.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免修免考。
10.免修免考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四分之一,原则上每个学期只办一次。
11.课程免修免考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标有课程名称、学时的成绩证明等),经学院或函授站审核同意后给予免修。所有免修课程,其成绩以原考试成绩为准,载入成绩登记表。
八、考勤、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执行学院和函授站所制定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学院或函授站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应于到学院和函授站上课时立即补办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因故迟到应向任课教师申请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课堂;学生因故早退应向任课教师申请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离开课堂。否则按有关违纪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缘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在考前向学院或函授站请假,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 按旷课论处,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学生因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提前向学院或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课论处,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九、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及函授站将定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表扬。
学院及函授站每年度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具体按同名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奖励或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及函授站向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通报,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十、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学习情况作出全面鉴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最高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合格,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可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符合《南京审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学校给予颁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十一、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一四年一月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36500365.com。